幫朋友開車出車禍責任如何劃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車禍是第三方造成的、或者第三方應承擔一部分責任;則應根據交警的責任認定,第三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車禍并非第三方造成,則按照最高法院的上述規定,請朋友幫忙開車,朋友屬于無償幫工,對于由此導致的車禍,原則上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朋友對于車禍的發生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你朋友應根據其過錯大小程度承擔責任。
如果購買了保險(如乘坐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對于保險公司未賠償部分,則按情況由當事人承擔責任。如果司機是服務,則由司機負責賠償;如果司機是無償幫忙,則你三個受重傷的朋友可要求你和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關于具體承擔責任的比例,在打官司的情況下,法官存在自由裁量權、即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可能由你和司機承擔同等責任;也可能你和司機間某一方多承擔部分責任(差距不會很大);甚至也可能由三位受傷者自行承擔一部分損失(在搭乘免費車的情況下)。以上幾種可能性,均不能排除。
在我國相關的交通事故,如購買保險的車輛,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時,可以由相關的交通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對這類人員的合法損失進行賠償。交通受害者還可以收集案件證據,要求這類人員進行賠償。
出車禍后訴訟時效是多久,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多久
網約車車禍對方全責損失由誰賠償?
車禍人傷傷殘鑒定費由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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