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劃分
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和主要責任等,根據責任的劃分才能夠確定由誰來承擔損失。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建立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當我們知道了事故發生的原因,就可以根據原因找到這個原因造成的人,這個人(包括相關的各類人員)就是事故的責任人。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GB6442—86) ,屬于下列情況者為直接原因:一是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二是人的不安全行為。
屬下列情況者為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很多情況下,直接責任人不一定承擔主要責任。比如某工地一工人肩扛一根近3米長的鋼筋在工地行走時,碰到了工地架空電纜,并將電纜拉斷,引起現場另一名工人觸電。這起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就是扛鋼筋的工人,但主要責任人應該是設置架空線的人(違反了架空電纜高度要求)。同時,有關領導和有關人員顯然應該承擔教育、檢查不夠,管理混亂的責任。
另外,《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 還要求,要“真查處各類事故,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不僅要追究事故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要追究有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安全生產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既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單位、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其他生產經營主體;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單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單元。
《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所稱的生產經營活動,既包括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違法違規的生產經營活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安全事故責任,在生活中非常的常見,比如一些房屋的建設,涉及到多個員工,還有多個單位,有發包方,有承包方,所以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的責任,對于責任的劃分是非常關鍵的,這個決定了由誰來承擔事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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