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刑級(量刑檔次):
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三、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以及交通肇事罪,其實大多數人都區分不清楚。有些人甚至認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那么就會被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實,成立交通肇事罪,除了要求發生交通事故外,同時還需要造成了比較嚴重的損害結果才行。當然,即使有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但肇事的一方僅僅只是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或者本身就沒有責任,這時也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交通肇事罪刑事和解是否可行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交通事故致一死兩傷負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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