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司機其實主要就是指機動車的實際駕駛者,在車主與駕駛人員分離的情況下,其實很有必要搞清楚車主和司機分別是哪些人,這樣在確定各自責任的時候也才能夠比較準確。那其中發生交通事故司機責任是怎樣的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發生交通事故司機責任是怎樣的
根據司機與受害人的過錯程度所劃分的、在排除了受害人應當承擔的責任之后,依法應由車主和(或)司機所應承擔的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司機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車主要負什么責任
1、對受害人的責任承擔(對外責任)
此種情況下,車主無疑為用人單位,司機只要是因執行用人單位工作任務致人損害就應由用人單位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司機存在過錯與否在所不問。
2、車主對司機的追償權(內部責任)
車主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后,對司機是否享有追償權,侵權責任法未作規定,但立法者的本意則是傾向于享有追償權(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2009年12月22日)。因此,在用人單位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是由于其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且該行為超出了法律賦予的職權或單位的授權范圍,車主(用人單位)則可以行使追償權。
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具體了解一下。作為司機和車主,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其實實際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而要是在交通事故方面產生了什么糾紛的話,其實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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