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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人們的生活水平是越來越好了,很多人都有了自己的一輛車,在汽車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也是逐年提高,說到底還是人們的安全意識不高造成的。交通事故往往車毀人亡,但有些時候并沒有發生碰撞,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發生碰撞要不要承擔責任呢?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發生碰撞也有可能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可見,是否發生“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須要件,只要車輛在道路上發生“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均屬于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救濟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一般來說,在我國交通事故的認定并不是向大家想象的那樣簡單依據碰撞或是接觸為標準,同時也要充分的考慮當事人有沒有過錯,比如有沒有酒駕或是醉駕,即使是有過錯也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與損害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說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未發生碰撞也是有可能承擔責任的。至于責任承擔的大小,那就要有相應的機關出具證明來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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