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否屬于事實勞動關系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是屬于勞動關系的一種,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會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有何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新的規定中對用人單位影響較大的變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務派遣單位應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3、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4、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實踐中面對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勞動關系主體的確定問題;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的界定問題;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協調問題;工資支付的法律風險;被派遣員工侵害用工單位單位合法權益的法律風險;
被派遣員工退回的法律風險;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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