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家庭保姆勞動關系是否成立
然而,雖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種,但其所實施的行為屬于家政服務行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務行為,與雇傭關系存在明顯的區別:雇傭關系中雇員提供的是勞力,雇主支付雇員的僅僅是勞力的價格,雇主可以從雇員生產的商品或所做的行為中,取得一定收益,該收益一般應高于勞動力的價格。而在家政服務中,保姆所從事的服務行為,并不能使接受服務的雇主從服務中取得其它收益。雇傭關系成立后,雇主與雇員之間存在著人身依附關系,而保姆與雇主的地位卻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實現都是約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為轉移,其在按約完成一定的服務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從事的勞務一般而言比較安全、簡單,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損傷而要求雇主承擔屬于嚴格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則對雇主顯失公平。難怪本案原告說“我沒聽說誰家請保姆還得給保姆配個保安”。
因此,雇主與保姆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宜認定為雇傭合同關系,而應認定為服務合同關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雇主與家庭保姆勞動關系能不能成立”問題進行的解答,通過案例的分析,雇主與家庭保姆建立的關系,是屬于服務合同的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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