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能否對累犯取保
累犯會被認定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對累犯是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檢察院不能對累犯取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特別累犯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并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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