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緩刑和累犯
緩刑,是指對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具備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制度。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緩刑本身不是刑罰,而是具體運用刑罰的一種制度。因此,我們探討緩刑考驗期間又犯罪的能否適用緩刑,應該從刑罰運用這一角度出發,即如何有利于改造罪犯出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故意犯罪的犯罪行為人。
二、緩刑期內犯罪究竟算累犯嗎
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新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并不意味著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累犯要求的是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5年內再犯。緩刑是有條件地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犯罪分子沒有再犯新罪,實質上是沒有被執行過刑罰,這樣就缺少構成累犯的必要條件。那么緩刑期內犯罪究竟算累犯嗎?
我國《刑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因此緩刑期內和緩刑期結束后涉嫌犯罪是不構成一般累犯的,但特別累犯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前一罪緩刑再犯罪是否構成累犯的問題,相信大家看完后都對這項知識有了基本的了解,刑法中關于累犯和緩刑的規定也同時有所介紹,也希望對小伙伴提供幫助。如果需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問題,請向律霸網律師進一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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