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未解除勞動關系有什么影響
1.用人單位可能以此為理由克扣工資;
2.社保轉移需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離職證明,無相關證件可能無法辦理;
3.住房公積金提取需要離職證明,不解除勞動合同就沒有離職證明;
4.未解除勞動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可能新單位帶來風險;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回放:
2011年9月,張某發現**公司待遇好,發展潛力大,遂與**公司聯系并講明其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但**公司綜合考量之后,用人心切,遂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
張某隨后到**公司上班。**公司發現后,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隨后,**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張某償還培訓費50000元,并向**公司支付違約賠償金30000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來,2010年2月20日,張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工資為每月4000元,**公司派張某出國學習1個月,培訓費50000元由公司報銷,張某應在培訓回國后為公司服務2年,服務期為2010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24日。如果張某違約,應退還公司相應的培訓費用,并承擔30000元的違約金。2010年3月25日,張某培訓回國后任公司銷售部主管。
案情分析:
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在第三十六條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第三十七條繼續提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本案中,張某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先,在其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既未選擇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又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公司,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而是選擇直接與**公司簽訂新的勞動合同,隨后到**公司上班。由此,張某的行為已經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張某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第二款進一步明確:“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本案中,**公司與張某約定,公司為張某提供出國培訓學習的機會,培訓費用由公司報銷,培訓結束后,張某為公司服務兩年。此約定屬于雙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約定。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然而張某違反了其與**公司所簽的勞動合同中有關服務期的約定。故此,張某應當承擔此違約責任。
我們在選擇職業工作的時候一定要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情況,避免離職的境況,還有在離職時一定要解除勞動關系,明確責任和義務,以免后面出現各種不必要的麻煩等情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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