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免后犯罪是否構成累犯
特赦后再犯罪,只要在五年之內,仍然是累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 【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我國現行憲法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特赦令實施特赦。所以,刑法第65條、第66條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國憲法所規定的特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該項規定的特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梢钥闯?,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的特赦是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特赦效果的規定是有所不同的。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自己被赦免這種情況的話,再犯罪一般在五年之內再犯罪,屬于累犯的范圍,這個一般都是屬于一般累犯的,因為在之前自己并不是說沒有犯罪或者處罰,只是被赦免而已,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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