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司機不是車主該由誰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二百零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的規定,一般而言,發生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出租或出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能夠控制機動車運行的是使用人而非所有人,運行的利益也是由使用人獲得的。因此,將機動車交由他人使用后,使用人因對車輛具有直接的運行支配力并享有運行利益,因而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所有人原則上對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車輛所有人在出借或出租車輛時須履行一定的注意義務,有義務確保使用人有駕駛資質,且車輛沒有明顯的影響安全運行的瑕疵。
二、車輛所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在因使用人的過錯引發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兩種:
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或不具備相應的駕駛技能仍然將車出租或者出借給對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在所有人承擔賠償責的情況下所有人承擔的是過錯范圍內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司法解釋》對所有人應承擔責任的情況規定為:
(一)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怎樣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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