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年以上事實勞動關系的解除要怎么支付補償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可以一起獲得嗎
一般來說,要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就需要給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要是公司違法不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超過該簽訂的時間之后就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給勞動者。因此,如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及時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最后又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能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了。
其實,雙倍工資是針對簽沒簽勞動合同的問題,而經濟補償金是針對你公司解雇你的問題,這不是一碼事,實際中只要你公司沒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后面他們又把你炒了,就要給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
對于經濟補償和雙倍工資,法律上有相關的標準,具體如下:
1、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標準
一般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是需要給員工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對于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要按照下面的規定來:
(1)解除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之間的勞動合同,公司要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對跟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不勝任工作解除合同的,公司就要按員工在該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是員工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就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要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2、雙倍工資的支付標準
按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就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因此,要是你公司在啟用你之日起一個月內都不跟你簽勞動合同的話,那就是違法的,公司需要在之后的日子里支付你雙倍工資。
不過,注意地是,這個雙倍工資不是一直付的,按照規定是最多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要是過了一年之后,你公司還沒有跟你補簽勞動合同的話,就是在支付你11個月的雙倍工資的基礎上,要跟你簽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
三、怎樣證明事實勞動關系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可搜集以下憑證證明: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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