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勞動關系證明的證據
1、搜集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職工花名冊。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2、如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勞動者可以到社保局網站上,或到社保局打印自己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搜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最好有單位蓋章)。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4、搜集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5、搜集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如無法搜集到上述證據原件,可采取復印或拍照方式搜集。
二、工傷認定的程序
企業(單位)申請程序:
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后,應在24小時內口頭或電話向屬地參保或企業營業執照注冊所在地的勞動保障局報告,并在15日內提交書面報告。用人單位應在發生員工傷(亡)事故后30日內提交《企業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書》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辦理工傷認定應向勞動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2、工傷事故發生情況的書面報告;
3、《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4、員工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5、員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等);
6、傷(亡)人員初次治療的診斷書、病歷原件及復印件;
7、有關旁證材料(如目擊證人書面證明材料現場記錄、照片、口供記錄等);
8、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常住地址證明材料等(屬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傷認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
(二)根據需要從專家庫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約請相關醫學專家;
(三)確定鑒定時間和鑒定醫院;
(四)通知相關醫學專家和被鑒定人到場;
(五)由三名以上醫學專家依據國家鑒定標準和被鑒定人傷病情況通過臨床檢查診斷提出各自診斷意見,必要時需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斷,也可聘請外地專家進行診斷,然后填寫《工傷、職業病鑒定表》或《勞動能力鑒定表》;
(六)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專家作出的診斷意見,確定并填寫《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結論表》《傷殘證書》或《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
(七)加蓋專用印章,以書面形式分別通知用人單位、被鑒定人和基金經辦機構,同時通知當事人15日內有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八)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自受理申請后,一般應于三十日內完成鑒定,個別案例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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