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68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見,非全日制用工主要有以下特點:
①以小時計酬且不得超過法定工時。全日制勞動關系一般是以日、月、年為單位計算勞動報酬的,但是,非全體制用工,則需要以小時為單位計算勞動報酬。而且,非全日制員工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若超過此標準,企業就必須采用全日制用工方式而不能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
②雙方協商同意,可訂立口頭協議。盡管《勞動合同法》允許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采用口頭協議的方式訂立,但是,為了防止發生糾紛時“有理說不清”,企業最好還是采用書面形式,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③非全日制員工可訂立多重勞動關系。非全日制員工若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企業不能據此便辭退員工,但是,作為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能影響先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企業應注意。
非全日制用工要注意什么
除了前面已經提及的計酬方式、合同形式以及允許建立多重勞動關系等特點之外,企業在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時還須注意以下幾點:
①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70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②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隨時終止,企業無需支付經濟賠償。《勞動合同法》第71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③計酬標準有下限。《勞動合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④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15日。《勞動合同法》第72條第1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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