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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一、錄用新員工怎樣要求其提供擔保
企業錄用關鍵或涉密崗位錄用員工,往往希望其提供擔保,目的是在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時,公司維護權利多一種可能性。那么,怎樣提供擔保呢?
用人單位要求新入職員工提出擔保,可能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一種是以提供擔保人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形式。
對于第一種形式,即收取保證金,我國勞動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要求以收取保證金(物)的形式另訂擔保合約,這種做法是違反勞動法的,是可以拒絕簽訂的。
對于第二種形式,即要求提供擔保人來承擔連帶責任,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沒有法條作出過明文的允許或禁止。但是在實踐中,確實有很多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提供擔保人以承擔連帶責任,并且這種行為也未受到相關部門的制止。也就是說,在實踐中用人單位提出這樣的要求,是不能說它不合法的,勞動者可以本著自愿的原則簽或不簽。
但是,《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對于上述第二種形式,在目前,是被《勞動合同法》明文禁止的。
綜上所述,公司在錄用新員工時,不可以再要求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二、錄用新員工能收押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也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做了詳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樣,當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也將依法進行處罰。建議廣大勞動者在“招工”時多一個心眼,遇到勞動單位收取押金時,一定要保留好相關收據,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映,以便勞動監察部門查處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已造成損失的,可收集相關證據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仲裁結果生效后,用人單位仍不退還的,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在實踐中,這一點法律的執行并不全面,許多員工也會對此表示理解。如果您在工作總遇到關于押金的糾紛,也可以咨詢專業律師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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