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特別累犯有哪些限制
特殊累犯
所謂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刑法典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這是關于危害國家安全累犯的規定。
特殊累犯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1)前罪與后罪都必須是特定之罪即危害國家安全罪。這是構成特殊累犯的實質條件。
(2)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兩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處或者應當判處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也不影響特殊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時間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或毒品犯罪的,都構成相應的特殊累犯。換句話說,構成特殊累犯不受前后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并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為:
(1)主觀條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的前罪與后罪均為過失犯罪或有一罪為過失犯罪,都不成立累犯。我國刑法將過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說明故意犯罪是我國刑事制裁的重點。
(2)刑度條件。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如果前罪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低于有期徒刑,或有一項低于有期徒刑,都不構成累犯。
(3)時間條件。后罪發生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之內。刑罰執行完畢,是指主刑執行完畢,不包括附加刑。后罪若發生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或赦免之前,或者發生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后的5年后,則均不構成累犯。對于緩刑和假釋來說,若后罪發生在假釋和緩刑期間,均不構成累犯,而應當撤消緩刑和假釋,實行數罪并罰;若發生在假釋期滿之后的5年內,則構成累犯。發生在緩刑期滿后的任何時間,均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期滿,原來的刑罰就不執行了,從而也就沒有刑罰執行完畢的條件。
綜合上面的介紹,特殊累犯的成立要符合相應的條件,主要是三方面的條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成立特別累犯限制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需要找律師咨詢,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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