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雖以欺詐手段訂立勞動合同,但要根據欺詐的程度及影響后果來判斷勞動合同是否無效。功利主義認為利益的最大化,最優配置,以實現大多數人的“幸福”。(4)
勞動者一旦采用欺詐手段,勞動合同即無效。這種觀點的支持者認為,如用人單位已明確告知勞動者招聘及錄用條件,但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故意虛構重要事實及隱瞞關鍵情況的行為,對用人單位陷入錯誤判斷的后果具有希望、放任的心態,用人單位陷入錯誤認識與其最終簽訂勞動合同,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民法上的“帝王條款”誠實信用原則,同時被列為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其之所以被引入勞動合同法,就是要求勞動合同雙方不欺詐、恪守信用,方能構建和保障勞動雙方關系的和諧、穩固。
另,《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勞動者合同的雙方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義務,將自身實際真實的素質及條件告知用人單位。故,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和處理都應該遵從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
另,《人力資源市場條例(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求職,應當向用人單位或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如實告知與應聘崗位直接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就業現狀等情況,不得有隱瞞、欺詐等行為。該條例首次在國家立法層面強調勞動者求職時不得隱瞞、不得欺詐,勞動者不僅對用人單位負此義務,而且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也負有同等義務。該條例雖然還處于立法程序階段,但是對誠信精神的倡導卻持積極、支持態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自始無效。法律不保護非法法益,勞動者以欺詐手段獲取勞動權益,勞動法律法規上已對此類欺詐行為的法律后果作出規制。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固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六十八條對“欺詐”作出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企業被勞動者欺詐的時候有律霸網律師幫助,可以更好維護企業的權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死亡怎么辦
2021-03-05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股東會決議范本怎么寫
2021-03-09摘取節育環致死應當如何量刑
2021-02-01填寫支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11父贈與繼子房產兒子有權反對嗎
2021-01-25拆遷返還的宅基地可以買賣嗎
2021-01-01交通事故起訴程序有哪些
2021-01-07怎樣才能要回購房的定金
2020-12-02室內裝修造成房間空氣污染承攬人應否賠償
2021-03-08學生在學校得了重病學校有責任嗎
2020-11-19父母可以贈與房產給還沒大學畢業的兒女嗎
2021-03-05房屋中介有權收取中介費嗎
2020-12-04保密協議如何無效
2021-02-24建筑公司可以將勞務分包給無資質的個人嗎
2021-03-11經濟裁員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2021-02-24人身保險的受益人是由誰指定的
2021-01-27如何進行保險理賠程序,保險理賠時效又是幾年
2020-12-04汽車改裝線路自燃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嗎
2020-12-05如何認定第三者損害
2020-11-25企業固定資產保險賠償如何計算
2021-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