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王某經人介紹到蒼山縣某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今年3月,王某在工作中不幸受傷,隨后被送往當地醫院治療,醫療費全部由公司支付。出院以后,王某找到公司要求認定工傷,并賠償相關工傷待遇,卻遭到公司拒絕。王某不服,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確認自己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本案中,鑒于公司的強勢地位,王某的同事出于“飯碗”的考慮都不敢為其作證、出具證詞,所以王某沒有辦法找到同事給予作證,提供的一份證人證言系公司已離職人員出具,故證據力度不夠,而王某更沒有辦法提供工資單、考勤表等其他證據,幸好王某此時又拿出了公司統一發放的工作服作為可供參考的證據。據此,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王某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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