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累犯是否可以取保候?qū)?/strong>
取保候?qū)徥侵冈谛淌略V訟中公安機關(guān)、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guān)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zé)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懷孕的累犯是有可能取保候?qū)彽摹?/p>
《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嚴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qū)?,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guī)定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guān)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qū)彛?/p>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qū)彶恢掳l(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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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guān)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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