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故意犯罪算累犯嗎
1、主觀條件: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這是由我國刑法的任務和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jù)所決定我國刑法是以同故意犯罪作斗爭為主要任務,以遏制犯罪人再次犯罪為目的的累犯從重制度,必然也要防止故意犯罪者再次實施故意犯罪作為自已的出發(fā)點和歸宿,因此,把構(gòu)成累犯的前后兩次犯罪限定為故意犯罪。累犯從重處罰的根據(jù)是累犯比初犯的人身危險性大,即再犯的可能性大,由故意犯罪的主觀性質(zhì)決定,故意犯罪的實施者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過失犯罪者雖然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再次實施犯罪,但是過失犯罪的結(jié)果不是犯罪人主觀上所希望的,因此,過失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很小甚至沒有。由此決定,刑法規(guī)定的一般累犯的前后兩罪只能限于故意犯罪。
2、刑度條件:
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是在有期徒刑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犯罪的全部情況,最后確定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同時也包括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因為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的犯罪分子可以通過減刑或假釋最終出獄,回歸社會,從而有可能再次犯罪、構(gòu)成累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指根據(jù)后罪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及其他有關情況,實際上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說該罪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以上的刑罰,如果將“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理解為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中含有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勢必無限制地擴大累犯的范圍。
3、前提條件:
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設立累犯制度的目的,是通過對那些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給予從重處罰,使他們最終得到改造,而犯罪人只有通過刑罰的執(zhí)行之后,才能看出是否認罪服法,接受改造。一般說來,未經(jīng)刑罰的執(zhí)行,是難以測定出犯罪人是否已經(jīng)得到改造,是否還會實施犯罪。
4、時間條件:
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五年內(nèi)。犯罪人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回歸社會的一定時期,是其重新適應社會的過渡時期,或者說是其重新犯罪的危險期。而刑法規(guī)定的構(gòu)成累犯的前后兩罪的時間間隔,實際上即是這一過渡時期。只有渡過這一時期之后,特殊預防目的才可以說得以實現(xiàn)。因此,這一過渡時期適當長一些,會更加激勵剛剛回歸社會的犯罪人遵紀守法,重新做人。修訂后的刑法將兩罪的間隔時間修改為五年,正是體現(xiàn)了這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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