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殘疾等級評定標準是什么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二、傷殘鑒定不公平怎么辦
當事人認為檢驗、鑒定結果有問題的,可以在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具體規定見公安部令第70號《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交通事故殘疾等級評定標準具體分為了十級,針對造成的損害情況不同,那此時具體認定的傷殘等級也就是不一樣,自然對應的賠償標準差距也有點大。但要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了人員死亡的話,此時就沒有必要在進行傷殘鑒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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