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科不是累犯可以判緩刑嗎
犯罪嫌疑人能不能判處緩刑要依據實際的案情而定,而累犯是肯定不能被判處緩刑的,有前科也是影響判處緩期的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累犯能夠適用緩刑嗎
累犯能否適用緩刑?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為我國刑法第74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該規定實際上是從另一個角度強調了累犯從重處罰的性質,因為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而累犯是經過了刑事處罰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如果對累犯適用緩刑,就違背了我國刑罰的目的。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但是,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章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這一規定在中國刑法學界被稱之為毒品累犯(有的學者稱之為再犯)。另外,《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0年4月4日)中明確規定:“對依法同時構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適用刑法第356條規定的再犯條款從重處罰,不再援引刑法關于累犯的條款。”因為我國的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毒品累犯,按照《紀要》規定,對同時構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犯罪人,不再引用關于累犯的條款,也就是說,對此類犯罪人已不能按照累犯處理。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如何執行
緩刑的執行程序是:由法院宣告緩刑后交有關機關執行。由于各國司法機關的體制和緩刑的內容不同,執行的機關也有區別。主要有二類。一類是原審法院或其委托的其他法院負責緩刑的執行。法院內設專門的執行法官或緩刑監督官,罪犯應定期與緩刑監督法官聯系,報告情況,這一類占絕大多數。另一類是由特設的保護觀察機關執行,由原審法院指導。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設有這樣的機關。此外,我國的緩刑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7條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宣告緩刑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法院應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罪犯交由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對于被判處緩刑的罪犯,在宣告緩刑時,應同時宣告緩刑的考驗期。根據我國刑法第73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是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對犯罪人已先行羈押,羈押的期間也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限的時間之內,更不能將先行羈押的期間折抵緩刑考驗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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