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重新鑒定的情形有哪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鑒定結論后,如果認為鑒定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鑒定:
(一)鑒定程序違法,可能影響鑒定意見正確性的;
(二)鑒定人不具備鑒定所需專門知識的;
(三)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
(五)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六)其他應當重新鑒定的情形。
重新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鑒定。
二、交通事故重新鑒定條件有哪些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由此可以看出,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依法作鑒定,法律并沒有禁止,程序不違法。那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的鑒定結論,什么情況下應當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呢?必須是申請方有足夠的證據足以反駁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做出的鑒定結論,包括程序違法、鑒定人員及機構無資質等問題,否則法院不應準許,以免浪費時間,影響審判效率,浪費訴訟資源。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鑒定的,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鑒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來的鑒定也會因程序不合規定而成為其他訴訟參與人申請重新鑒定的理由。
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覺得自己身體有出現損傷的,可以要求進行傷殘鑒定。針對鑒定出來的結果,當事人如果覺得被鑒定人的情況跟鑒定結果存在很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重新鑒定,但是應該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出來,否則超過期限了就不具有爭辯的優勢了。這種允許重新鑒定的行為,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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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興萌,山東順周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心理咨詢師。臨床醫學學士學位,5年學校及醫院學習歷練,掌握扎實的醫學基礎,在傷殘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等方面能為當事人提供全面、客觀的意見及幫助。先后供職于平安財險、太平財險兩家保險公司,發揮醫學專長,依次擔任人傷理賠法務、人傷理賠主管、人傷審核崗,共計8年余,累計處理交通事故千余件,積累了豐富的交通事故及人身損害處理及訴訟經驗。目前主要業務專長:交通事故、醫療糾紛、人身損害糾紛。聯系電話:18615425160;微信:L1861542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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