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6日,韋某到一**公司承包的重金屬廢水處理資源化項目工地從事用鏟車把碎石、水泥等裝進攪拌機工作,鏟車由韋某自行提供,施工報酬按50元/小時計算,鏟車耗油費、磨損費由韋某自行負責。2012年9月18日上午,韋某在工地上開鏟車時感覺身體不適,暈倒在工地宿舍門口。后經趕到現場的醫生臨床診斷,韋某為:猝死(院外死亡)。公安局對韋某的尸體進行解剖檢驗后得出結論為:韋某是由于自身潛在的心臟冠狀動脈及腦底動脈粥樣硬化造成其猝死。韋某家屬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韋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韋某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死者家屬不服該裁決,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
死者韋某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以勞動力和相應報酬作為對價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雙方不僅存在財產關系,而且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還具有用工管理權,彼此之間有從屬的人身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有義務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而用人單位除有義務支付勞動報酬外,還應提供勞動條件、勞動保護及保險、福利等待遇,這些都是勞動關系區別于其他民事關系的顯著特征。本案中,韋某與**公司之間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存在控制、支配、從屬關系。韋某到**公司承包的重金屬廢水處理資源化項目工地從事用鏟車把碎石、水泥等裝進攪拌機工作,鏟車由韋某自行提供,施工報酬按50元/小時計算,鏟車耗油費、磨損費由韋某自行負責。韋某通過提供設備、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工作成果,**公司根據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雙方沒有身份上的約束,不存在從屬或支配關系,系承攬關系。
第二種意見認為:
死者韋某與**公司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韋某生前于2012年9月15日至9月18日在**公司承包的場地工作,從事的工作由**公司安排,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其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另一方面,韋某死亡后**公司已支付解剖費、運尸費、喪葬費等人民幣50000元給死者家屬。從這點上看,**公司事實上便承認了與韋某之間的勞動關系。
【評析】
小編認可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承攬合同是一方按照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成果后給付報酬的合同。交付成果方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韋某與**公司達成的協議中,韋某亦是以自己的勞動工具、技術和勞力獨立完成把碎石、水泥等裝進攪拌機的工作,公司按鏟車作業每小時50元的報酬計付費用,韋某提供的是勞動成果而并非勞務本身,雙方之間亦形成承攬關系。同時,韋某做工不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并不適用于韋某,韋某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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