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順利討薪的三種法律手段
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僅觸及社會道德底線,也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農民工討薪本是天經地義的事,可如果采取措施不當,就有可能觸犯了法律。眼下又將進入農民工欠薪案件的高發期,為引導廣大農民工依法維權,筆者對近年來法院受理的農民工討薪案件進行了調查,總結出了農民工順利討薪的三種法律手段,希望對農民工討薪有所幫助。
手段一:申請訴前保全。司法實踐中不少單位在經營不善時,往往采取轉移資產、變賣設備、逃匿消失等手段隱匿財產,以此逃避法律責任。這樣一來,即使農民工勝訴也會因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無法拿到工資。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或申請仲裁前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據此,農民工可以在起訴前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請對欠薪單位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以避免陷入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
手段二:申請支付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規定將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賦予了勞動者快捷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途徑。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支付令僅適用于債權債務比較清楚,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已到期并數額確定,且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同時支付令可以送達給被告的情況。一般來說,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后,法院會在15日內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被申請人必須在15日內提出異議或清償債務,逾期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手段三: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此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配偶、子女或其他人等時,債權人就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該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小編建議在選擇這些討薪的法律手段時,申請訴前保全、申請支付令、行使撤銷權三種法律手段討薪室時,一定要根據自身具體情況,最好的是向專業律師咨詢,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利,也能盡快的討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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