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實踐中以及法律上,我國也認同事實勞動關系,即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形成的勞動關系的存在。書面勞動合同時對勞動關系存在的一種證明,只有實踐中形成用工關系,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其他要件的,勞動關系即存在。
同時,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即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
2007年,黃某進入某圍棋俱樂部做教練,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俱樂部也沒為黃某繳納社會保險。俱樂部每月向黃某發(fā)放工資,還發(fā)放高溫費和各類名目的獎金。2009年,俱樂部網(wǎng)站上公布,提拔黃某為一級副總教練。
2010年5月的一個下午,黃某在俱樂部授課時突發(fā)腦疝入院治療,兩天后死亡。同年6月,因俱樂部拒絕確認與黃某存在勞動關系,黃某父母申請仲裁,裁決最后確認雙方的勞動關系。俱樂部不服,向法院起訴。近日,上海市靜安區(qū)法院判決該俱樂部與黃某間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無合同不等于沒有勞動關系
靜安法院的判案理由是,圍棋俱樂部與黃某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黃某在工作時佩戴有俱樂部名稱的吊牌,俱樂部網(wǎng)站也稱黃某為注冊教練。黃某除了正常工資外,還有高溫、節(jié)日費等。此外,該俱樂部通過各種方法對黃某進行考核管理,形成了企業(yè)與員工的隸屬關系,因此判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在沒有勞動合同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法官表示,應當看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付出勞動是否屬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或者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約束、用人單位是否向勞動者發(fā)放“工作證”或“服務證”等來綜合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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