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被告人李某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搶劫罪是否成立累犯?
第一種意見認為成立累犯。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可視為刑罰執行完畢。該案被告人于2005年5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應在2008年6月10日緩刑考驗期滿,即于該日刑罰執行完畢。緩刑考驗期滿后,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亦可視為對被告人所應受到的刑罰進行赦免。被告人因非法持有槍支罪所應受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后又在五年以內又犯搶劫罪,依法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不成立累犯。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決的刑罰。其特點是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保留執行的可能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應當撤銷緩刑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既然是刑罰不再執行,就不應當認定為刑罰執行完畢,也不屬于赦免的范圍,故不成立累犯。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第七十六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判斷該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否成立的關鍵在于明確緩刑考驗期限,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是否可視為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的范圍。
1、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不應視為刑罰執行完畢。在我國,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而宣告緩刑的犯罪人不予關押,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因此,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沒有被關押和強制勞動改造,即未執行實刑,自然也不存在執行完畢之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不能認定工傷,員工應該怎么索賠
2021-02-13農民進城買房會被認定為空掛戶嗎
2021-01-03九級傷殘能主張贍養費嗎
2021-02-07人身損害死亡賠償金怎么分配
2021-02-05出租人私自賣房構成侵權嗎
2021-01-30外嫁女是否有權利分得土地補償款
2021-01-20農村家庭贍養協議怎樣寫
2020-11-08連帶責任進入執行程序需要多久時間
2021-01-09要求回避應該提交什么材料
2021-03-16勞務合同書和入職協議有什么區別
2021-01-08勞務工有什么合同
2021-01-30實習期最長的是多少
2020-12-31轉正后可以被辭退嗎
2021-03-12旅行社責任險與旅游意外險有什么不同
2020-12-07商務旅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否屬于稅前扣除的范圍
2020-11-23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2021-03-05已獲肇事者賠償,能否再要保險公司理賠?
2020-12-10事故導致車輛報廢怎么理賠
2021-03-15開車撞護欄保險怎么賠
2021-02-07車禍致殘的理賠項目有哪些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