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成立要求是什么
根據(jù)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特別自首在適用對象與成立條件方面都是與一般自首不同的,尤其是在成立條件上,那按照法律規(guī)定,特別自首成立條件是什么呢?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為大家做詳細介紹。根據(jù)《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guī)定,特別自首成立條件具體如下: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報刑的罪犯。所謂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依照法定程序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方法。它包括被采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逮捕等,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決犯和正在被執(zhí)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強制措施,因行政或民事糾紛被采取強制措施不能成為自首的主體。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jīng)法院判決,并正在執(zhí)行刑罰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未知曉該罪行的主要事實,不知犯罪已發(fā)生或者司法機關雖已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是誰或者司法機關雖然對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知曉,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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