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判定
勞動關系存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到正式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間的期限。包括:試用期間、實際勞動期間、病假醫療期間、產假期間、休假期間、停薪留職期間等。
認定勞動關系有兩個基本標準
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于,這種關系是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也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應當看到,這種關系表現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為勞動規章制度下的間接與抽象的管理。
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一方面,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系。
二是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并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督。由于實踐中情況的復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限于基本勞動條件。
認定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對于職工來說是很重要的內容。只要認定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就應該享有法律規定的勞動保障以及勞動期間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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