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
“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的情形視為自動投案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從主觀上講,犯罪嫌疑人要有真實的投案意愿,即不論出于何種投案動機,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須具有自動投案的意志。
2、從客觀上講,犯罪嫌疑人要有準備投案的客觀表現(xiàn),這是認定準備投案的關鍵,如在投案自首之前準備錢物,妥善安排后事,在緊急情況下保護現(xiàn)場、搶救被害人等待警方到場等,當確有證據(jù)充分證明其有為投案而作準備的行為表現(xiàn),才可認定準備投案。
3、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自動投案行為是因為被公安機關及時抓獲,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公安機關的及時介人,犯罪嫌疑人將會實施向有關機關主動投案的行為。
4、上述要點必須有證據(jù)證實。
二、自動投案基本情形
根據(jù)我國《刑法》,“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
(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fā)現(xiàn)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fā)現(xiàn)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jīng)被發(fā)現(xiàn)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
綜上所述,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抓獲之前有意識、有行動去投案自首,不管結果如何都可以認為是自動投案,案件通報中寫有“經(jīng)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的就表明審判結果會以自首從輕處罰的標準來判。如果對于這方面的知識還有什么疑問,歡迎大家到律霸網(wǎng)咨詢,我們將提供專業(yè)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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