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且犯罪時未滿18歲如何處罰
十八年前搶錢后逃亡1993年9月13日,張某伙同吳某等死人在上饒縣清水鄉(xiāng)某飯店內(nèi),要求正在店內(nèi)就餐的邱某等二人請客吃飯,因邱某不同意,張某等人從邱某等二人身上搜取630元現(xiàn)金,因邱某央求,四人返還500元后,將剩余130元用于吃喝。
1993年9月16日,張某等四人又來到清水鄉(xiāng)一石灰廠,向守夜人繆某索要錢財,因繆某不肯,張某打了一耳光后,從繆某身上搜出一塊兒手表及65元現(xiàn)金,后四人將贓款分掉。后張某逃至浙江省義烏市打工,2011年3月18日,張某向公安機關自首。自首且犯罪時未滿18歲如何處罰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與其同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搜身、毆打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
鑒于張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應從輕處罰,且張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張某在逃亡期間能自我約束,無新的違法犯罪記錄,對其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宣告緩刑。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刑事責任年齡具體規(guī)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以上內(nèi)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在我國法律中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是比較嚴密的,即使沒有構(gòu)成18周歲再觸犯的刑事責任的時候還是以教育為主,而且自己還有自首情節(jié)的話,證明自己的認錯態(tài)度很好,一般在處罰的時候很輕或者不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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