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足補償金還不離職怎么辦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按要求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后,勞動合同會自動解除,勞動者不離職,不影響勞動關系終止的事實。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與違約金能否并存
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問題,相關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從法律角度來說,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是用人單位對符合特定情況下的勞動者支付的類似于補償性質的款項。而違約金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產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據不同、性質和功能不同、計算的標準也不同,經濟補償金是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面臨失業的經濟補助,而違約金是違約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懲罰,是一種違約責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勞動者同時請求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應當予以支持。但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于勞動者要求的違約金過高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請求法院予以減少。
值得一提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僅限于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這兩種情形,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可由雙方自由約定,只要數額不是很高勞動者一般是會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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