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車禍被撞傷做鑒定怎么申請?
出車禍被撞傷做鑒定的申請需要:
1、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員簽字的傷殘鑒定申請書(委托書)或律師事務所委托書;
2、攜帶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片、X片及診斷報告;
3、有關手術病例和檢查記錄;
4、鑒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5、鑒定申請人需親自接受檢查并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不服傷殘鑒定結論如何
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進行傷殘鑒定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委托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另一種是先就損害賠償爭議起訴,然后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申請傷殘鑒定。
當事人如果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的,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申請人自己對鑒定結論不服,一種是賠償義務人不服。受害人自行委托情況下的傷殘鑒定結論,申請人認為其存在問題的,只要在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就可以了。賠償義務人不服的,可以有如下做法:有足夠反駁鑒定結論的證據并且重新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予以準許。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準許對傷殘進行重新鑒定。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當事人申請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的,按照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除非有以下的四點情況,否則不能再申請重新鑒定: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況。
綜上所述,公民因為車禍的原因而受了傷害并且面臨著賠償的問題時,對方作為賠償一方不會就受害人提出的要求就直接給出具體的數額的,只有在鑒定的結果出來之后作為一種參考才能完成賠償的事宜,而鑒定則必須要受害的人自己去申請才能啟動程序的。
車禍后車輛損失該怎么鑒定
車禍人傷傷殘鑒定費由誰出?
車禍傷殘鑒定在哪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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