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腦出血傷殘鑒定什么時候可以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對這一問題已經很明確。該規定第3.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后到鑒定部門咨詢具體的鑒定時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相關規定解答如下:
第一,傷殘鑒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
第二,傷殘鑒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托,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托鑒定。
二、2020最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交通肇事案件立案與否,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無須立案。
無論是腦出血還是其他的情況,當事人需要把握好做傷殘鑒定的時間必須是在治療終結的15天之后。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屬急急忙忙的就自己去申請做傷殘鑒定的話,正規的傷殘鑒定機構根本就不會接受,個人提出來的鑒定申請,因此,為了拿到權威的傷殘鑒定報告,務必要通過律所或交管部門委托鑒定。
交通事故怎樣做傷殘鑒定,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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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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