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案例:
李某去年大學畢業后進入一家企業工作,但是并沒有按規定簽合同。進入公司后,李某發現公司每個月都無端的扣自己的工錢,今年初更是被公司無情的解雇。為此,李某將公司告上法庭。
2010年8月,李某大學畢業后應聘到某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李某月工資2000元。但到了發工資的時候,該公司卻以種種借口克扣其工資。今年初,該公司竟無任何理由地將其辭退。李某于是訴至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該公司辯稱,雙倍工資差額和賠償金都是對單位的處罰,兩者只能擇其一;并且依據法律規定,只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未規定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那么,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能同時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和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嗎?
評析:《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見,上述兩種責任是針對不同的違法事實制定的,重復適用并不沖突,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應包括違法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賠償金。該公司的辯稱無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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