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單位同志,身份證號碼,個人電腦號,因原因于年月日與我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月日
提示:
1、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好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如:合同期滿、自動離職、曠工除名、破產遣散等。開除、除名、辭退、提前解約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寫清楚。
2、失業人員從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就業失業手冊(臨時合同工帶上用工審批表)或流動人員就業證(農民合同工帶上本人銀行存折復印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有關手續。
茲有______同志與我單位簽訂_____號勞動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_________工作,現因_____________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特此證明
本人簽名: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作用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有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這個就是新公司要你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作用,怕你沒有跟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新公司也決定錄用你的話,你應該放心了,因為與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只是為了證明你與原用人單位不再具有勞動關系,沒有其他的作用,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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