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爭議處理和工傷認定工作中經常被用到的概念,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第一次在立法中使用了“事實勞動關系”這一概念,但《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把事實勞動關系推到了最前沿,使勞動保障部門無法也不容回避這一問題?!稐l例》第18條、第61條規定: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這進一步明確了事實勞動關系作為勞動關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p>
這表明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繼續享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并應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其實事實勞動關系與勞動關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
目前,立法認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并應履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一切義務。
從立法沿革來看,法律上賦予“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更多的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而維護整個社會的穩定。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勞動保障權益受到用人單位侵害時,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一樣,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等途徑,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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