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確定一個前提,這里討論的是勞動關系下的“辭職”。需特別說明,在勞動關系下,“辭職”并非勞動法律中的表述,只是實踐中大家習慣于稱呼“辭職”,準確地說,應該叫“解除勞動合同”。
正常情況下,員工如果提前了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以不批準離職來限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
另外,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員工要離職,履行一個通知期即可,無需用人單位批準。
不過,我仍提醒廣大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如下事項:
1)應當注意您的辭職書面文件的措辭,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為確保您辭職無礙,宜用“通知書”;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您保留送達的證據。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并在EMS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即使公司拒簽EMS,您亦可憑郵政局的退件憑條證明您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公司拒簽。
溫馨提醒:個別地區仍支持“脫密期”的規定,如果您正好處于該地區,且公司與您約定了超過30天以上的脫密期,需注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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