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需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代通知金”是在用人單位以上述三種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能夠適用,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個理由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代通知金”是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那么,“代通知金”的標準如何確定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其進行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相關鏈接:
最初我國勞動法中并無“代通知金”的相應規定。“代通知金”源自于香港雇傭條例,意思是雇主或雇員只要給予對方通知期內雇員本應計算的工資額,就可無需給予通知而隨時終止合約。后來深圳將該制度引進,在1994年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在原單位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由于“代通知金”在深圳的適用,逐漸也影響了其他省市,司法實踐中也逐漸適用了起來。2007年,《勞動合同法》頒布,在法律中確立了“代通知金”的制度。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代通知金的相關資料以及對文章問題進行的回答。如果用戶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或者情況比較復雜的,歡迎來律霸網進行專業律師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探視權可以過夜嗎,如何行使探視權
2021-03-15合同沒寫明工資簽了怎么辦
2020-12-242020年度最新工傷賠償標準依據和計算方法是什么
2020-12-20法律可以制裁網絡噴子嗎
2021-02-17騙婚是無效婚姻嗎
2020-12-07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手續有哪些
2021-03-10如何預防拖欠工程款
2021-02-19具體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2020-12-06房產中介承擔什么責任
2021-03-19離婚后撫養費標準
2021-02-09工傷導致孩子流產怎么賠償
2020-12-06不批準年假強休算曠工嗎
2020-12-12輕資產公司倒閉員工怎么賠償
2020-12-23勞務承包合同糾紛該如何處理
2020-11-20人壽保險離婚時要分割嗎
2020-12-08人身意外險能稅前扣除嗎
2021-03-22建筑工程保險的承包方式
2021-01-13保險合同的效力變更包括哪些
2020-12-194s店涉嫌欺詐怎么索賠
2021-02-06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