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貪污受賄紀檢雙規調查期間供述是否自首
紀檢調查期間交代問題是否認定自首。
對于在紀檢監察機關采取調查措施后如實交代自己問題的,司法實踐中大多都認定為自首。筆者認為不可一概而論,應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實踐中,不少調查雖然名義上是由紀檢監察機關執行,實際是抽調檢察機關、法院的工作人員組成的聯合專案組負責調查,并且采取調查措施之前,有關機關一般均已掌握了被查處人一定的犯罪事實及證據。紀檢監察機關事先已經掌握有關事實和證據,對被查處人采取調查措施后,被查處人在向其出示有關證據后,才交代犯罪事實的,當然不能認定為自首。紀檢監察機關事先掌握的有關事實和證據經查不實,被查處人在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其他不為所知的犯罪事實,此種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條件,應認定為自首。被查處人在調查期間,除了如實交代紀檢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與紀檢監察機關掌握的不同種罪的犯罪事實,則應當認定為自首。如系同種罪行的,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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