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⑵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⑶用人單位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⑷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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