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勞動紀律,規范解除勞動關系的管理,使之規范化、合法化,特制定本規定。
二、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類別
1、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1)辭職
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提前終止聘用關系的行為。
試用期內員工辭職須提前4天申請,轉正后須提前10天申請,總經理特別指示的人員不受此限。否則,每提前一天離職,均需在工資所有項目中按比例扣除相應天數的工資。員工申請辭職,須填寫《員工辭(離)職申請/通知單》(見附表1),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勸退
勸退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原則上,公司勸退員工須提前一個月通知被勸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定立即勸退,以加一個月工資補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公司可勸退員工:
A、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B、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又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崗位的。
C、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內部找不到合適的工作的。
(3)辭退
辭退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態度、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聘用關系的行為。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勞動法》中相關條款有明文規定的情況,可不按以下情況處理:
A、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
B、試用期滿后勞動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原則上公司辭退該類員工必須下達《員工辭(離)職申請/通知單》(見附表2),提前一個月通知被辭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定立即辭退,以加一個月工資作為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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