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有的人自首了卻沒有得到從輕處罰
犯罪分子自首后一般可以得到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是也有的犯罪分子自首后沒有得到從輕處罰,這是因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處罰,而不是必須從輕處罰。
相關法律規定: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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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17年畢業于浙江大學法律系碩士,執業以來一直辦理刑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在紹興市嵊州市執業,2019年7月開始在杭州市專業刑事所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執業,2019年12月成為浙江靖霖律師事務所授薪合伙人,2020年3月被派駐到浙江靖霖(紹興)律師事務所擔任副主任一職,執業以來憑借深厚的法學功底,積累了豐富的人生閱歷和精湛的執業水準、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浙江各地具有廣泛、良好的社會資源,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其為人正直、誠實守信、認真負責,多年來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辦理了一大批在國內或省內具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曾為多名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成功做無罪辯護、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改判為死緩的成功案例。累計辦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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