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過程中哪些程序應該聽證?
1、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2、拆遷許可證的核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第47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3、行政裁決前的聽證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應當進行聽證。具體標準、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
4、強制拆遷前的聽證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八條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現在法律上規定的整個拆遷過程中需要組織聽證的情形,一共就是以上這4種,不像有些民眾想的,政府在制定拆遷補償方案的時候還要召開聽證會,拆遷補償方案是行政單位內部之間就自行確定了的。這些需要召開聽證會的情形,也都有一定的前提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法律指南
拆遷中的以租代征和土地流轉怎么區別?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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