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超過6個月如何賠償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是違法的行為,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改正,如果解除合同的,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間應該享有哪些待遇
1、獲得基本工資
在試用期間內,我們作為付出勞動的工作者,自然是應該有基本工資的,而且用人單位可以和勞動者協議確定在試用期間的工資,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相對弱勢的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權益,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有具體規定如下:
(1)勞動者可以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單位要按照協商約定的工資標準按月向勞動者給付工資;
(3)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試用期的最低標準,即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比如正式員工的工資為3000元,那么試用期間的工資則不得低于2400元。
2、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的相關規定,單位應當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對于處于試用期間的勞動者來說,他們也和正式員工一樣擁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且依據我國規定,試用期至多只能約定6個月,如果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過長而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合同,這將會損害試用期勞動者的權益,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適當的補償。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如下:
(1)勞動者的試用期被包括進勞動合同的范疇里;
(2)超過一個月仍未簽訂,那么勞動者是可以要求獲得相應的補償的;
(3)超過一年仍未簽訂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即為雙方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險福利
由于試用期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只要在試用期間內的工作人員是符合購買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條件的,那么該公司就應當在試用期員工入職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就幫員工購買和繳納社保公積金,未積極購買的將會違反相關規定。
4、符合條件的可以獲得年休假的權利
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員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累計”,由于我國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因此只要該員工已經連續累計工作了12個月,除了在本公司,在其他公司任職過的員工也是可以獲得相應的年休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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