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遷案中哪些主體可以做行政訴訟的原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中,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征收營業性房屋的承租人、未經登記的建筑的實際所有人等。
相關法律規定:
1、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4、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1、第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第四十四條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行政機關決定拆遷的建筑的所有權人如果對于拆遷決議有異議,認為需要舉行拆遷聽證會的,可以由被拆遷人直接向作出拆遷決策的行政機關進行書面申請,然后由行政機關組織舉行拆遷聽證會,對于拆遷聽證會的會議記錄,行政機關應予備案。
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多少?
行政訴訟不予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哪些行政不作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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