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的傷者在進行傷殘鑒定時,需要帶齊如下資料:
1、入院記錄;
2、出院記錄;
3、出院小結;
4、病歷本;
5、疾病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
6、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4t、x片及診斷報告;
7、交通事故認定書;
8、傷者身份證(無身份證的帶戶口本)。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鑒定時,還應攜帶其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9、傷者應攜帶傷殘鑒定委托書。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委托書中說明。
二、交通事故傷殘如何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傷殘鑒定機構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托。
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交通事故常常伴隨著身體上的損傷,身體常常會因傷致殘。交通事故傷殘需要鑒定,鑒定后才能依鑒定結論來進行賠償。我們要說明的是,帶齊鑒定材料至關重要,是做傷殘鑒定的保障,而且司法鑒定機構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傷殘鑒定書。如果不服鑒定結論,可以委托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申請重新鑒定。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原則有哪些內容
交通事故傷殘定級怎么辦理
交通事故傷殘等級的劃分依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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