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說當地政府規定了一個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700元,那么在集體合同中,企業和員工約定的本企業的最低工資就不能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700元,應該高于或者至少等于700元。雖然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是每月700元,如果企業在集體合同中與員工約定的本企業的最低工資是1000元的話,那么企業跟單個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合同里的工資條款就不可以低于1000元,如果低于1000元,這個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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