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在同一家公司上班是否有試用期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勞動者離職后再回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再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侵權的種類有哪些
一、約定試用期成為規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協商一致簽訂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往往單方面擬訂勞動合同的條款,幾乎沒有勞動者商量的任何余地。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是“可以”不是“必須”,但現實中幾乎沒有勞動合同不約定試用期的,使約定型的試用期成為硬性的規定型試用期。
二、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只以口頭或以其他形式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認為既然是試用期那么就不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反勞動法關于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期有關規定的,試用期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甚至連一紙約定也沒有。
三、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
勞動部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單獨將試用期的約定從勞動合同中分割出來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勞動者離職后再回用人單位工作的,可以再約定試用期。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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